提出演繹法的是法國人笛卡兒,提出歸納法的是英國人培根。
記憶法:演一隻豬腳、跪那條培根
簡單的來說,所謂的演繹法,就是用邏輯來推理,即指由已知的一項定理接著推導出下一項的定理,如此層層的下去,來得到一些東西。而所謂的歸納法,就是指由觀察許多現象而把結果進行綜合,試圖找出一個定則,來解釋欲解釋的東西。所以歸納法沒有一定的邏輯可循,推論出的結果也不一定正確,或適合於所有條件下。
演繹法
邏輯的方法有很多,這裡提二個最基本的方法:正斷法與逆斷法。正斷法的推理前提為「甲則乙」,即若甲條件滿足,則乙一定成立。我們可舉例如下:
「凡人皆會死」是我們接受之前提。依此前提,孔子是人,所以孔子必死。
「所有鴨有腳」是我們接受之前提。醜小鴨是鴨,所以醜小鴨有腳。
逆斷法的推理前提為「甲則乙」,那麼若乙不成立,則甲一定不成立。舉例如下:
若我們接受「凡吃辣椒的都會面紅」的前提,那麼他沒有面紅,所以他沒有吃辣椒。
而演繹法的特點為:若前提真,則結論必真;但前提若假,則結論也會是假的。例如:在「凡是建中的學生都是好學生」的前提下,他不是好學生,所以他不是建中的學生。就是因前提錯而得錯誤的答案。而在日常生活中運用演繹法時,往往前提之正確與否很難確定,在這種不是百分之百確定之情形下,往往我們必須要在不同程度之認知下做推理,因此產生了所謂絕對涵蘊與強弱涵蘊的關係。
「涵蘊」是一種關係,而關係可以是由沒有、弱、強至絕對。在演繹法中,主要針對的是絕對的涵蘊關係的前提。但在日常生活的問題中所涉及的關係往往都是或強或弱。在非絕對的涵蘊關係的演繹分析,便稍為複雜。而我們對推論的結果,便視乎其關係的強弱,而具不同的信心程度。例如「多數香港人都支持民主」是一個強涵蘊關係,而非絕對關係,因此「小明是香港人」所以可推論得「小明很可能支持民主」。
歸納法
而歸納法一般人常用之法則如下:
1. 從過往所發生的事來推斷將來會發生的事
例如我們從過往的日子中都見到太陽從東方升起來,所以我們推斷明日太陽還是會從東方升起來。此法則之缺點在於—過往某一些事之所以發生是在當時某些條件的存在,所以這件事得以發生。如果這些的條件未來不存在,事情便不會再發生。
2. 從片面看全面
美其名為「歸納法」,事實上是「以偏蓋全」。這證據或觀察對象的代表性愈大,我們對歸納所得結論的信心便愈高。事實上,我們很難會獲得全面的資料,資料總是一片一片而來,我們只是將這些一片片的資料整理,而希望能獲知一個「全面」的情況。
不過,我們是無法証實我們是否已獲得所有的資料,甚至不知道在整理的過程中有沒有犯了方向上錯誤。以偏蓋全是我們不能不犯的錯誤,我們只能試著儘量減少錯誤的程度。例如:「梁淑怡在教改會上說:我是家長,我可以代表家長會發言。」這個不是歸納法,因為梁淑怡沒有蒐集足夠的資料,而只把個人的意見當全體的意見。
又如「某說:過往香港經濟發展良好,也沒有民主,所以要香港經濟繼續發展,我們便不需要民主。」這是利用過去的事來推斷未來的事,因此在條件不變的假設下,推論正確的可能性很大,因此要收集未來環境條件改變的可能性才能討論其對錯。
因此一般人若要運用上述法則,很重要是要確定那些是假定,那些是已證實的。那些我們在日常生活經驗上假定是正確,而未經証實的理解,都可通稱為迷信。但在我們日常的運作中,我們是不能每事求証,否則當我們樣樣都表示懷疑,不作假定,便很多事都無可適從。迷信是不可避免,甚至說是必需的。但為增進我們的知識,加強我們對事物的理解,從而加強我們處理事物的有效性,我們便需最低限度對我們的假定作出「懷疑」,作出驗証。不過,不同的人所能容忍「懷疑」而未決 的能力程度不同,解答及驗証「懷疑」的能力亦有所不同,所以有些人是可以「經常」懷疑,而有些人則只能「甚少」懷疑。
我們可以舉科學知識為例,很多人對自然科學的知識,都抱有堅信不疑的態度,可說是迷信科學。但現有自然科學的知識事實上都有其假定之情況,所以只有相對(relative)的準確性,亦即是比以前的認識為準確,因而「比較」接近真確,但相對所謂的真理(假定存在)還有一大段很大的距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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